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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9月起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2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6563

7月1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安徽省于2006年4月21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和我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对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在节能监管、能源合理利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新问题、面临一些新挑战,亟需通过立法推动解决。因此,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本条例。

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订,由六章、四十四条调整为七章、五十五条。其中,删去十条,对其余的三十四条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并将其中的五条各拆分成两条,同时新增十六条。

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节能工作的统筹领导,围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关于节能工作的相关要求,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明确实行节能规划报告制、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条例》强化了节能社会新风尚的营造。为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

为了进一步提高节能工作的监管实效,《条例》新增了下列规定:明确有关地方节能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权限,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其他地方节能标准;明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明确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要求按国家淘汰目录和实施办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为了切实降低重点行业能源消费量,提高行业整体能源利用效率,《条例》新增了下列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要求鼓励支持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集中供热;要求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控公共设施和场所能耗,强调公共机构要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倡导绿色出行;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为了加快节能工作的科技推动力,《条例》新增了下列规定:明确了相关人民政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职责,要求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要求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方向、推广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等。

为了全面调动用能单位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新增了下列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要求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改革,实行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价格制度,鼓励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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