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817382-X/2026-55602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6-09-18 17:50
- 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燃气“瓶改管”工作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规〔2026〕3号琼发改规〔2026〕3号发布日期:2026-09-2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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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
《海南省推进燃气“瓶改管”工作方案
(2026-2028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燃气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相关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瓶改管”工作,提升管道燃气覆盖率,现将《海南省推进燃气“瓶改管”工作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推进燃气“瓶改管”工作方案(2026-2028年)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消防救援局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推进燃气“瓶改管”工作方案
(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相关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天然气省级管网建设,大力推动管道天然气普及,有序推进“瓶改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战略定位,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企业参与”和“优先保障居民用气”的原则,加快省级燃气管网建设,积极引导并鼓励居民用户及餐饮等经营场所实施“瓶改管”改造,系统谋划、扎实推进,提高天然气管道覆盖服务范围。
二、工作原则
严格落实《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2025年1月1日施行)第八条“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独立管道供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022年4月1日施行)“12.0.4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规定。在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气的用户,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负责、多方参与、应改尽改”原则,通过试点推进“瓶改管”,启动一批具备改造条件的小区和餐饮场所完成管道天然气改造。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高层建筑居民小区和餐饮场所应改尽改。
对于高层建筑之外的使用瓶装气场所,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多方参与、愿改尽改”的原则,引导居民小区和餐饮场所开展“瓶改管”,结合试点经验,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居民小区和餐饮场所愿改尽改。
三、实施范围
(一)管网建设
坚持省级管网与城市管网一体推进建设,延伸建设天然气省级管网,优化增点布设分输站,推进市县燃气门站与省级管网并网。
(二)居民用户
主要包括各市县住宅小区、住宅楼、城中村等居民用户(不包括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点火通气或已开工建设燃气入户工程的住宅小区、住宅楼)。
(三)餐饮用户
第一类: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及沿街铺面等各类餐饮场所。
第二类:城市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民政服务机构食堂、学校(含幼儿园、托幼机构)食堂及企业食堂等。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2030年前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等;房屋权属不明晰;环境不满足安全用气条件,不符合管道天然气设计、建设、运行、安全相关标准规范;餐饮场所未取得合法经营证照(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四、时间安排
(一)省级管网建设
2026年完成琼海市天然气省级管网分输设施改扩建;2027年完成定安县天然气省级管网延伸建设及分输站建设;2028年完成临高县分输站建设。开展五指山市、屯昌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天然气省级管网延伸建设及分输站建设前期工作。
(二)城市燃气配套管网建设
2027年琼海市、定安县完成燃气配套管网接驳建设,2028年临高县完成燃气配套管网接驳建设,实现城镇燃气门站与省级管网并网。五指山市、屯昌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开展城市燃气配套管网建设前期工作。
(三)居民用户和餐饮用户改造
2026年底前,18个市县因地制宜完成试点任务,每个市县不少于1个居民小区和1个餐饮场所“瓶改管”试点。2027年总结试点经验,基本完成存量高层建筑居民用户和餐饮用户“瓶改管”。2028年查漏补缺,基本实现高层建筑“瓶改管”应改尽改、高层建筑外的用户“愿改尽改”。
五、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与项目准备阶段(2026年10月10日前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中部6个市县推进天然气省级管网建设论证工作,制定建设工作计划,明确投资安排,加快推进全省环岛长输天然气管网建设工作,同步衔接属地城市门站并网,高质量推进构建安全稳定供气格局。
各市县燃气、商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动员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联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开展居民用户、餐饮场所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需求的用户清单、分布情况及新增用气需求量,建立改造清单库。尤其要建立高层建筑“瓶改管”台账,明确2026年试点小区和餐饮用户改造计划。
(二)制定三年改造计划阶段(2026年10月底前完成)
各市县结合摸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由燃气部门牵头,联合发改、财政、商务、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制定本市县“瓶改管”三年实施方案并附各年度改造计划清单,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分步谋划实施“瓶改管”改造。实施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局备案。同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并同步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意愿征集工作。
(三)试点推进阶段(2026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市县燃气、商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联合组织发动,由市县组织实施“瓶改管”试点。每个市县至少各完成1个居民小区、1家餐饮用户“瓶改管”试点。
(四)攻坚推进阶段(2027年)
各市县立足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建设。一是建立改造实施清单,按照市县领导分片包干、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明确责任人及细化责任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有序推进。二是抓实施工质量安全管控,严格遵守技术规范要求,压紧压实餐饮用户和改造单位主体责任,多措并举狠抓进度、质量、安全、验收、通气等管理,坚决防止因改造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五)查漏补缺阶段(2028年)
做好再动员工作,积极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居民和餐饮场所改造管道天然气,2028年2月前完成进一步摸底统计,建立改造实施清单。力争完成全省各市县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自愿改造的居民用户、餐饮场所“瓶改管”重点攻坚工作,总体实现主城区管道燃气基本全覆盖。
六、资金筹措和分担机制
坚持“政府、企业、用户合理分担”原则,构建分级分类、多方共担的资金保障体系,明确出资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全省“瓶改管”工作有序推进。
(一)居民用户
2026年试点期间,各市县组织实施“瓶改管”改造。城市燃气配套管网与居民用户同步推进,用户实现通气后,居民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管道及附属燃气设施、户内燃气设施(不含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物联智能燃气表等改造资金(含施工、设计、监理),参照预算评审的户均改造成本,按照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安排改造补助,其中省财政按照每户1500元定额标准给予市县改造投入补助,市县结合实际和财力可能,制定市县配套的补助标准。纳入本补助范围的项目不包括已申请成功超长期国债的项目。
2027-2028年期间,对居民用户“瓶改管”改造,采用申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财政补助、企业出资、用户出资等方式予以保障。居民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管道及附属燃气设施、户内燃气设施(不含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物联智能燃气表等改造资金(含施工、设计、监理),由市县政府谋划“瓶改管”项目进行改造,并积极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考虑获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最高可支持比例,用户实现通气后,省财政按照每户500元定额标准给予市县改造投入补助。
改造验收完成后,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审核,重点核验改造户数、改造完工并通气情况,明确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需求。涉及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需求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于次年3月份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30天内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市县,涉及市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筹措,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瓶改管”项目建设单位发放至属地施工改造企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负责居民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燃气管道建设、改造,并承担投资建设费用。居民用户自行出资负责购置灶具、燃气热水器等并积极配合“瓶改管”工作。鼓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居民出资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二)餐饮用户
1.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负责餐饮场所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燃气管道及配套燃气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并承担投资建设费用。
2.第一类餐饮场所“瓶改管”,由餐饮场所用户单位(产权单位)依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提出燃气设施改造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餐饮场所用户单位(产权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代理统筹设计、施工等工作,确保改造安全可控。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积极参与承担第三方代理工作,为餐饮用户提供政策咨询、现场勘测、方案指导等靠前服务。改造工程竣工后,餐饮场所用户单位(产权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开展通气前入户安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不得供气。建筑区划红线内改造费用,按照海南省现行工程定额协商确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第一类餐饮场所“瓶改管”实现通气后,给予改造补助。餐饮用户仅需支付扣除政府补助部分的改造费用,由第三方为餐饮用户代办申领手续,补助资金拨付至第三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2026年底前通气的餐饮用户,每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其中省级财政每户补助2500元;2027年底前通气的餐饮用户,每户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中省级财政每户补助2250元;2028年底前通气的餐饮用户,每户补助不超过4000元,其中省级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市县结合实际和财力可能,制定市县的补助标准。
改造验收完成后,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审核,重点核验改造户数、改造完工、入户安检并通气情况,明确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需求。其中,涉及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需求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于次年3月份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30天内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市县,涉及市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筹措,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发放至第三方。
本方案实施期间,鼓励属地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改造费用给予分担支持。各市县与属地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建筑区划红线内改造费用分担额度,并纳入各市县“瓶改管”三年实施方案。属地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按照市县政府要求分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内改造费用依规纳入城燃企业经营成本。
3.第二类餐饮场所“瓶改管”,红线内改造费用原则上由用户单位(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4.餐饮用户自有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蒸箱、燃气锅炉等)因通风不良需安装事故通风系统的购置、更换及适配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天然气省级管网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管网建设企业,与中部市县及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充分对接,加大会商、协调、研究论证建设工作,省级管网建设企业加大投资,积极做好资金筹措安排。
(四)城市燃气配套管网建设
各市县推动属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加大投资,开展城市燃气配套管网建设,做好资金筹措安排。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多种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燃气配套管网建设,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支付燃气设施租赁费,租赁费应合理测算,确保项目收益与融资能自求平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会同财政、资规、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责任部门(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协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省级天然气管网建设覆盖工作,指导中部6个市县协同推进,确保早日建成投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县推进燃气“瓶改管”工作,加强重难点事项协调,强化督导服务,细化工作举措,稳步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按照财政年度预算工作安排提出预算需求。省商务厅指导市县引导餐饮用户主动申请“瓶改管”改造,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用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财政厅做好省级补助资金预算资金安排及下达,指导市县规范资金使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指导市县做好配套管网项目规划、用地相关要素保障。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市县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省消防救援局指导市县开展餐饮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对有关单位存在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规定,仍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同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各市县政府是“瓶改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专班,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会商研判、高效服务、联动监管机制,统筹推进本地“瓶改管”工作的组织实施、资金落实及使用、项目推动及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时协调解决改造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燃气、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为“瓶改管”工程涉及的规划许可、压力管道施工、道路挖掘、占道施工等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同步办理、限时办结。对因接入工程产生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等费用,各地应依法依规予以减免或按成本价收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修订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相关管理办法,将城燃企业按照本方案承担的红线内“瓶改管”改造及配套设施投资、运行维护等费用,依规纳入城燃企业经营成本,切实保障企业改造积极性与项目可持续性。推动省属企业合规承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普及安全用气常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用户算清“安全账、经济账”,主动参与改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市县政府是“瓶改管”改造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审核改造成效,以用户通气作为基本要求落实补贴,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配套市政燃气管道建设未到位的,不得纳入奖补范围。对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各级财政补助等各类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不得腾挪、挤占、置换,强化预算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五)加强履约管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加大市政管道建设投资,解决长期以来市政管网投资不足导致管网覆盖不高等问题。各市县要定期开展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履约评价,对不按协议约定投资市政管网建设、制约管道燃气覆盖提升的,要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约谈,并抄报其上级母公司(集团公司)。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六)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红线内“瓶改管”改造应与红线外市政燃气管网建设同步实施,杜绝住宅小区、餐饮场所建设红线内完成改造,但市政管道不达,造成无气可通的问题。严格落实《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压紧压实居民用户、餐饮商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三方安全主体责任。对于有用气需求的新增餐饮场所,经现场踏勘审核,具备管道燃气改造条件的应引导餐饮经营商户优先接入管道天然气。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从源头减少存量改造压力。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逆气流方向以外的燃气管线及设施(含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