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白云大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气象局、白云供电局:
《广州市白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7日
广州市白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应对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2.5 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三、现状及风险分析
3.1 油气管道概况
3.2 风险分析
四、运行机制
4.1 预防
4.2 监测
4.3 预警
4.4 信息报告
4.5 先期处置
4.6 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评估
5.2 善后处置
5.3 恢复重建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电力通信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保险制度
6.9 技术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制定、解释和实施说明
8.3 相关图表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以下简称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本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预防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4〕1号)、《广东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函〔2023〕10号)、《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等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突发事件:
(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者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油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
(3)较大以上油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4)其他需要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油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
油气输送管道事故是指因油气输送管道损伤等引发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环境污染及其次生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能源安全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事故;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则是指可能导致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突发情况。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在最大限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同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应急机构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效信息,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制订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实施抢险救援。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属地为主,由区、镇(街)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队伍、物资、装备准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油气管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应立即展开先期应急处置,各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按照事件级别迅速到位,各政府相关部门、油气管道企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油气管道企业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油气管道运行全过程监测,采取多形式排查手段,及时排除隐患,落实值守工作,利用先进技术对油气管道运行异常参数做出警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1.5 分级应对
按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两个及以上区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二、组织指挥体系
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相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一般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白云区人民政府分管燃气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南蓝天航空油料(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2.1.2 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组织指挥全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统筹协调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
(2)综合分析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情况,制定应对措施,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
(3)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视实际需要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燃气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联络人员组成。
2.2.2 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跟踪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做好上传下达;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等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和信息管控等工作;协助管控有害信息。
区发展改革局:配合指导、督促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管道保护突发事件的市、区主管部门的信息传达工作。
区教育局:根据事态,负责指导受影响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校园安全逃生和维护稳定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科工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及周边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实施封闭警戒、治安秩序维护、现场人员疏散等,配合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白云大队做好道路交通疏导,组织、指导做好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指导、监督重点目标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做好管道安全事故善后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参与事故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白云大队: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按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应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必要的经费。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预报和发布全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事发或影响油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地域的地质情况;配合提供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事发地的有关规划、城建档案等资料供决策参考;因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依职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受影响林区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次生森林火灾。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在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控制性建议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因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调用水泥、沙、土等应急处置物资;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疏散人员、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运输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事故善后涉及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水利设备设施布设情况、水域流向图等相关信息;负责配合指导管理单位启闭相关水道防洪闸;在发生管道水面溢油事故时配合指导管理单位开展相关水域水利系统拦截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水面应急处置资源;根据事态,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配合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调、调派救护车辆,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员救治情况;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石油天然气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依据职责做好相关石油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企业参与制定事故现场油气输送管道特种设备抢险救援方案,指导现场工业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抢险、紧急保护等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特种设备和遗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指导、督促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工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工作建议,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要求。根据管道保护突发事件情况,及时指导和组织油气企业对油气管道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查处职责范围内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石油天然气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管道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和发布全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对策,做好事发地气象信息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管道安全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白云供电局:负责协调保障辖区内油气管道场站突发事件处理期间的应急供电。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辖区的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或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做好物资供应、全力配合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现场指挥部设立
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初判发生一般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时,由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发现场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长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8个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控制事件蔓延。
(2)与事发单位和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报告。
(3)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方案;组织划定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范围;组织人员疏散,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负责现场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进展、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依据。
(6)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工作部署。
(7)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2.4.3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组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官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与撤离;负责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制信息简报并及时上报;调配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向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组成: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发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调拨应急资源,实施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堵漏排险、受威胁工程加固和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治安疏散组。
组成:区公安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大队、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实施疏导、警戒和秩序维护;组织疏散和撤离事故点周边的受灾人员;保障现场及周边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重点区域实行交通引导和管制;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等救援力量的顺利通行。
(4)医疗卫生组。
组成: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做好现场卫生防疫;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组成: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整理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并报送;统一组织发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
组成: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事发地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保障事故现场及应急指挥部的后勤资源。
(7)专家咨询组。
组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行业专家、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方法等进行分析、研判,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油气管道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8)环境监测组。
组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局、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提供事发地相关自然资源基础数据信息;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组织或指导开展水面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抢险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2.5 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5.1 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负责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库依托市发展改革委管道保护专家库及国家管网专家库资源,广泛吸纳管道保护、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环保、消防、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气象、医疗救护、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
2.5.2 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和评估;根据需要参与应急演练及事件调查;为日后中长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5.3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政府消防救援队伍。
负责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件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承担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依法组建,负责本单位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严格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满足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三、现状及风险分析
3.1 油气管道概况
本区行政区域内有航油管道共两条,长度分别为21.7公里和4.5公里,主要分布在人和镇、太和镇、钟落潭镇及大源街;国家管网管道约3.5公里,主要位于钟落潭镇。管道企业主要包括华南蓝天航空油料(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
3.2 风险分析
3.2.1 导致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危险因素
油气管道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管道缺陷及腐蚀风险。包括管道因内外腐蚀、制造缺陷、施工缺陷等因素引起裂纹、穿孔或断裂等。
(2)第三方损害风险。包括管道沿线第三方违规施工、非法占压、打孔盗油以及恐怖袭击等。
(3)自然灾害风险。包括暴雨、洪涝、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对管道造成的直接破坏,以及其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土体蠕动、地面沉降等对管道造成的损坏。
(4)误操作风险。包括因运行不当、维护不当等造成管道超压、超限运行等。
(5)技术系统风险。包括管道智能化监测系统故障、数据传输中断、远程控制失效等技术问题导致的风险。
(6)大面积停电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次生突发事件。
(7)其他外部影响。如管道周边设施故障、事故等衍生灾害。
3.2.2 造成的影响
(1)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油气泄漏现场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油气通过城镇地漏、管沟、箱涵等基础设施扩散,遇火被点燃,造成大面积火灾和爆炸。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基础设施受到严重威胁。
(2)环境污染。
大量泄漏的油气如果扩散,将导致饮用水库、河流、地下水、土壤、空气等出现严重污染。
(3)油气断供和其他基础设施受到影响。
事发油气管道紧急停止运营,与其并行或交叉的其他油气管道、供水、供电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也将受到影响,严重的可能导致区域性油、气、水、电等供应中断,或者正常交通、通信受到次生影响等情况发生。
(4)社会影响。
泄漏油气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人员中毒,受影响区域可能需要停电、中断交通,大面积停工、停课,严重时将使白云机场供油中断、机场停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运行机制
4.1 预防
(1)本区域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安全水平。
(2)严厉打击蓄意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行为,依法解决违章占压的现象;加强第三方施工监管、审批力度;加强针对管道途经不良地段(穿越河流、涵洞、滑坡易发区等)的地质、气象监测预报;鼓励针对管道防腐、泄漏检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敏感度高的管段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落实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突发事件的发生;其他预防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必要性措施。
4.2 监测
由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采取监督检查、社会反馈、基层上报、上级通知等多渠道收集信息,建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及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发生。
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建立油气输送管道运行实时监测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油气输送管道存在的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进行监控,对存在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动态更新机制,及早治理风险,妥善控制风险,对可能造成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预警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管道保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道保护突发事件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3.1 预警发布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启动预警:
(1)涉险人员在3人以下的油气管道事故。
(2)油气管道发生渗漏,暂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
(3)油气管道周边发生火灾爆炸事件,短时间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对油气储运设施安全造成威胁。
(4)因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管道位移、漂管、悬空、场站(阀室)进水等,导致油气输送管道本体损害,暂未发生油气输送管道失效事件。
(5)油气输送管道可能发生泄漏并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污染。
4.3.2 预警信息发布
当发生或预判将发生上述油气管道突发预警事件时,油气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应急响应,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受影响单位。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及时组织进行监测和研判,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向上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管理有关单位,采取预警行动。必要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区人民政府。
(1)预警信息发布的途径。
对于可能引发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各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根据相关权限和程序,通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职能部门网站等发布信息,同时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各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2)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
预警信息要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
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启动预警后,确定发布范围。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地区、单位(企业)与个人。
4.3.3 采取预警措施
区油气输送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预计事发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突发事件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采取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等进行风险研判。按照规定组织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预警信息,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组织预警期间值班值守工作,要求受影响地区组织开展值守并及时报送事故风险信息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变化情况。协调调集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和保障的准备工作。督导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告知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油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2)事发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和预警行动,加强风险研判,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不实言论,做好舆论引导。
(3)相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
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警或应急响应。加强油气输送管道的监测、巡护等。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公众避险。通知本单位抢险救援队伍、专业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迅速调集应急所需队伍、物资、装备等,对涉事有关管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等有关情况。
4.3.4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如经研判不会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或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对应急预警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当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险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扩大或应急响应级别有可能会升级时,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应向上级报告,申请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告
4.4.1 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应简明扼要、快捷准确,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概况。
(2)事发时间、地点(区域)及现场情况。
(3)事发的简要经过和原因初步分析。
(4)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中毒、重伤以及
下落不明的人数等)、影响范围,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6)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主报单位应当及时逐级续报或者补报。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随时报告,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已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原则上按系统要求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紧急情况下,可采用传真、电话等形式报送。
4.4.2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拨打110、119等报警电话和事发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公布的报障电话,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2)110、119报警台接到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事发地的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事发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同时通报上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
(3)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发现或接到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要及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告;若事故管道下游存在燃气发电企业的,还需及时通知当地供电局。
(4)发现或接报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时,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油气输送管道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影响敏感的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可越级上报。
(7)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市政府外事办、港澳办、台办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5 先期处置
事发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和受影响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迅速采取科学有效安全处置措施,通知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及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通过关闭、封堵、围挡、放空等措施控制危险源,设置警示标识,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应立即按本预案4.4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部门。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的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根据现场情势,建立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和稳定。警戒范围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6 应急响应
4.6.1 响应分级
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控性等因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详见附表。
4.6.2 响应程序
(1)Ⅰ、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经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专家组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定需要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程序,由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由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由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由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的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或区专项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或会同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上述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各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事发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对于尚未达到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但事故发生在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召开期间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发地的区政府或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按程序调整响应级别。
4.6.3 指挥和协调
Ⅳ级响应启动后,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区有关单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由事发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服从以下指挥协调原则:
(1)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现场指挥机构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
4.6.4 处置措施
4.6.4.1 基本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应急力量。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事发地的区政府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事发企业和事发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确定应急方案。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应急救援专家组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镇街、跨领域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和紧急救援措施由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3)划定警戒区。根据事发风速、风向、油气泄漏量、火势范围、管道周边地形、地下空间及设施分布等因素快速分析研判确定警戒范围。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合理设置疏散通道,避免横穿危险区。对通往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保证道路畅通。控制、记录进入警戒隔离区内的人员数量。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4)现场保护。现场严禁一切火源,禁止使用能产生静电或火花的设备、设施,必须使用的要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尽量妥善保护好现场,可采取标注、记录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
(5)消除危险源。抢险过程中应注意排查周边可能存在的隐患,对事发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环境进行侦检,主要勘察事发地地下管网、涵洞等容易造成油气聚集、扩散的空间;与油气输送管道交叉交汇的电网、通信线路、燃气管网等可能导致其他衍生事件的管网、线路;周边其他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危险源。
(6)医疗卫生救援。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集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和医疗设备,组织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根据需要,可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类型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进出现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留进出记录。
(8)群众疏散。现场指挥部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由事发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发展改革、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政府做好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事发地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将受困和与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9)环境监测与结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对事件现场及周边水体、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出具监测数据,解读监测结果,配合专家咨询组研判污染扩散范围,为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10)洗消和回收。在危险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的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泄漏油品由事发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负责统一收集。
4.6.4.2 现场处置
油气输送管道事故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的特性及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1)泄漏事件。
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事故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采取紧急停输、线路截断等应急措施,最大程度控制油气泄漏,并快速排查确认油气输送管道泄漏位置,估算泄漏量。
采取措施阻止油气扩散,对可能形成油气聚集的市政雨水排放口、地下管网、暗沟暗渠等密闭空间进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和通风稀释,及时围堵、拦截、收集、回收、处理泄漏油气。
组织封堵管道泄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天然气,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2)火灾爆炸事件。
事故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采取紧急停输、线路截断等应急措施,减少油气泄漏;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根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等泄漏介质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次生灾害发生。
扑灭火灾、控制现场后,在安全前提下组织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油气。
(3)环境污染事件。
当油气输送管道事故衍生环境污染灾害后,按照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应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方法切断污染源,控制油气污染扩散,避免环境污染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6.5 响应升级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事态进行评估,当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事件后果超出本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自身控制能力,或者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时,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请求上级支援和提出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
4.6.6 社会动员
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由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申请全区及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利用地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请求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当预判事态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6.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一般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的区政府负责。较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发生较大、一般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特别重大、重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
4.6.8 响应终止
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消除后,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照启动响应的响应权限终止响应:
(1)现场已得到有效处置,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应急响应可以同时终止,也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情况逐级终止。
一般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宣布。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较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并宣布。特别重大、重大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程序按《广东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4.6.9 应急评估
事发地的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统筹开展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后果,为应急救援工作与决策提供依据。
五、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评估
(1)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2)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将应急处置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
(3)一般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综合评估。
5.2 善后处置
5.2.1 后期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伤亡人员由区民政局、事发地的区政府等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抚慰和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协调解决伤员救治费用,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应急处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事故善后涉及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事发地银保监管机构应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2 征用补偿
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生产、购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区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
5.3 恢复重建
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等工作由事发管道企业按相关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区政府负责全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指导组建和完善以消防、企业等专业力量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2)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体系。
(3)油气管道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要对抢险人员和设施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和结构,更新救援设备和设施,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保证队伍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6.2 资金保障
(1)事件责任单位应承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区、镇(街)两级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状况,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增强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的装备实力,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各油气管道企业应配置用于现场抢救使用的消防器材、防护器具、抢险设备物资,并加强装备、物资的日常管理。
(2)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应配置或协调调动一定的应急资源,包括抢救用的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抢救用的客运、货运、医疗救护车辆及应急药品器械等。
(3)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4 交通运输保障
(1)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交警部门要对现场实行交通管理,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等。
(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5 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库、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负责检查下属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为应急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2)油气管道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减轻人员健康损害。
6.6 电力通信保障
区科工信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保障应急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在发生区域性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时,负责协调市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保障辖区内油气管道场站的应急供电及时到位。
区科工信局负责收集政府各部门的通信保障任务需求,协调通讯企业提供通讯保障,及时修复受损的通信系统,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为处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在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肇事人员,维持现场治安,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 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企业需求,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提供保险保障。油气管道企业应当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高风险区段运营企业额外投保巨灾保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6.9 技术保障
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强化技术支撑。油气管道企业应当加强管道保护基础理论研究,支持用于管道保护、事故应急处置的新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进管道保护技术保障水平提升。
七、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行动依据。本预案的上位预案为《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编制本企业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 预案评估、修订与备案
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
7.2 应急演练
(1)区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本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组织本领域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本单位的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预案经过修订的,应当及时根据修订后的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4)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以及“双盲”演练等多种形式。
(5)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要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3 宣传培训
7.3.1 宣传教育
区政府和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企业员工宣传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发生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加强对管道沿途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庄、群众的管道安全与防护知识宣传,防止危害管道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7.3.2 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加强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4 责任与奖惩
对在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公共设施损毁,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或称油气输送管道)”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等规定,用于输送油气介质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
(4)本预案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5)本预案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8.2 预案制定、解释和实施说明
本预案由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经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及专家评审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白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8.3 相关图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