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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城管局阳朔县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31  来源:阳朔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浏览次数:32

阳朔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

印发《阳朔县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保护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燃气安全专项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各燃气企业:

为规范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消除第三方施工对燃气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明确各环节工作程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阳朔县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保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阳朔县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保护管理制度

阳朔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专班办公室(代)

2024年5月13日

阳朔县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保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消除第三方施工对燃气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明确各环节工作程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涉气第三方施工方案设计要求

一、施工方案设计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书 面咨询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二、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充分考虑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要求,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在设计交底时,应包含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内容。

涉气第三方施工前准备事项

三、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方在施工前填写《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现场勘验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燃气企业提供模板)县城市管理监督局,由燃气企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

(1)《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现场勘验申请表》;

(2)建设方、施工方营业执照、法人证明;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4)相关市政、交警等部门开挖审批手续;

(5)施工方案(含燃气管道保护措施)。

四、燃气企业在收到施工方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后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共同完善施工方案,向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备案后,在确保有燃气企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有效全程监督的前提条件下,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相关协议包括:

(1)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告知函;

(2)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管道);

(3)燃气设施保护协议(阀门井、警示标识、调压箱、阴极保护系统等);

(4)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安全承诺书等;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项目备案表。

五、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企业现场踏勘,燃气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建设单位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不能确认管道准确位置时,应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企业等单位人工开挖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六、建设单位应提前5日告知燃气企业,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等制度,并按规落实会商制度。

七、施工单位要组织人员现场踏勘,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管道情况,不能确定燃气管道具体路由的,主动向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沟通获取相关信息,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等应层层交底,交底须有文字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变更的应重新交底。

八、监理单位要审查地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班组,顶管作业、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

九、燃气企业要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对采用非开挖施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涉气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管理措施

十、建设单位要强化施工期间保护措施。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燃气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当遇到施工单位更换或设计变更、施  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期间公示制度,在涉气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标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提  前24小时将具体施工时间告知燃气企业,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在燃气企业专业人员到场前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 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发现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或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待与燃气企业现场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严格落实涉气第三方施工挖掘机、装载机司机岗位风险告知卡上的各项要求,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

十三、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对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杜绝违规作业  。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十四、燃气企业要强化施工现场指导。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信息后,应积极配合,按约定的时间派专人准时进驻施工现场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指导施工作业,每日记录旁站情况。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导致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旁站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常识,熟知管道阀门位置,涉气施工时全程旁站,不得擅自离开;现场燃气管道涉及多路气源、具有多个气源控制阀门的,旁站人员应不少于2人,确保出现险情时能够及时处置。

十五、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燃气巡检制度。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城乡埋地中低压燃气管道巡检工作规程》要求开展巡检工作,提高巡检质量,及时发现和整治标志标识缺失等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对涉气第三方施工管道周边区域,增加巡检频次,确保气源控制阀门能够正常启闭。

建筑红线范围内施工涉及燃气设备设施

十六、个人进行房屋翻建、开挖渗水井等涉气施工,要提  前5日书面告知燃气企业和村(居)委会。会同施工单位和  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城市管理监督局。确定具体施工时间后,提前24小时告知燃气企业,并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在燃气企业专业人员到场前严禁施工作业。

十七、红线范围内开挖动土、管线改造、临时建构筑物等涉气施工,要提前5日书面告知燃气企业和物业管理方或居委会。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 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城市管理监督局。确定具体施工时间,提前24小时告知燃气企业,并邀请燃气企业派专人进行技术交底、现场指导和安全监护。

涉气第三方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十八、当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应急抢险预案,会同监理单位迅速组织疏散周边人员,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事态扩大,第一时间向消防、公安、建设单位、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燃气企业抢修工作。

十九、燃气企业要迅速响应应急抢险预案,现场旁站及相关人员立即关闭燃气管道阀门,并第一时间上报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视情发布停气通知等相关信息。待风险隐患消除后,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对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抢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涉气第三方施工竣工收尾工作

二十、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燃气企业申请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燃气公司要将涉气施工材料(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的照片,项目进展台  账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形成闭环管理。

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要落实“三 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据职责严格本行业领域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层级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确保运行安全。

二十二、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要对第三方 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对未落实涉气施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方,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

二十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益宣传、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等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
          二十四、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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