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稿明确,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相应增加合理确定供气价格和燃气经营者加强用户服务保障的内容,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供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减少或者限制供气”。
二审稿增加多个条款来提高燃气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发展智慧燃气,推动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完善瓶装燃气配送服务,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燃气气瓶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与燃气经营者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燃气安全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