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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过失致燃气泄漏中毒 燃气公司应否担责?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0  来源:安徽日报  浏览次数:783
      一家三口在家中使用老式燃气热水器洗浴后,因燃气泄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险些丧命。这起事故因用户自身疏忽所致,但用户却诉请法院要求燃气公司赔偿。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以燃气公司未尽其公司 《业务服务指南》上载明的向燃气用户“每12个月提供一次安全检查”的义务,判决燃气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今年2月20日晚9时许,家住马鞍山市雨山区王某的岳母、妻子和儿子三人在家中先后用燃气热水器洗浴,洗浴后各自做家务及看书写作业至当晚11时许入睡。次日凌晨5时,下夜班的王某回家后,发现妻子等三人分别躺在各自房间的床上昏迷不醒,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将三人送至医院,除王某的儿子病情较轻外,王某的岳母及妻子病情较重,三人均需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雨山区公安部门和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王某家展开调查。通过现场查看查明,王某家中现使用的是一款早已被明令禁用的老式燃气热水器,该型号热水器使用时排气管处有一氧化碳外泄,从而导致王家三人一氧化碳中毒。

造成事故的原因显然是用户自身疏忽所致,但王某表示燃气公司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王某认为,燃气公司作为对安全用气负有法定监督检查责任并且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天然气供应服务商,疏于履行职责,特别是2013年度没有对自己家安全用气的情况上门进行检测检修,未尽安全检查义务,直接导致家人用气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酿成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为此,陈某一纸诉状将燃气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燃气公司各承担医疗费7万元。

雨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根据第583号《国务院令》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尽管本案中的燃气公司并不负有法定的检查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器具如热水器、取暖器等业务,但作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对于超期仍在使用的燃气器具应当告知其用户使用的危害性,燃气公司亦未尽其公司《业务服务指南》上载明的向燃气用户“每12个月提供一次安全检查”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三位当事人因使用过期的(有效使用年限为2008年)老式燃气热水器 (该型热水器已禁用)导致一氧化碳外泄而中毒,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60%的责任。因为对于超期使用的燃气热水器,作为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可能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造成的危害,但轻信能够避免,其自身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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