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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0月31日前天然气管道项目须完成安全验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8  来源:河北日报  浏览次数:560
从省安监局获悉,已投运的天然气管道项目要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未能按期验收的,一律按违法生产(使用)实施处罚。
省安监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安全审查。
不符合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核准规定的,我省将不予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两级核准。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审查。
我省将抓紧完善在建、投运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相关规定,2013年3月15日前已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发了核准证的在建、建成或投运的天然气管道项目,其企业经营范围里含有管道储运或管道运营的,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2013年3月15日以后的天然气管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
省安监局提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依法安全审批的,各管道企业不得擅自在油气输送管道上开口、输送油气。(记者 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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