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14年7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ifachu@163.com。
《条例》提出,每年11月为南昌市消防月,11月9日为消防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消防月、消防日组织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此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违反规定,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或者避难层(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