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入户配送、随瓶安检”指导手册一、前言
液化石油气作为居民及工商业用户的重要能源,其安全使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长效机制建设阶段。为持续巩固和提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确保燃气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自治区城镇燃气专班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入户配送、随瓶安检”工作指导手册》。该手册旨在规范安检流程,统一瓶装燃气入户随瓶安检清单化、标准化,提高安检质量,增强广大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推动燃气安全整治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依法取得西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要求,供气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时,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三、参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经管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四、基本要求
1.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送人员每次向用户供气时,应当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及用气环境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安检不得收取服务费用(不含维修、更换燃气具及其配件的费用)。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任何形式给用户自行提气、灌气。
2.配送(安检)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对应岗位类别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发挥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检查员、监督员、宣传员作用,常态化加强用户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配送(安检)人员开展随瓶安检,应佩戴工作证,着企业统一服装。
4.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加快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开展随瓶安检工作。已建立“管理系统”的企业要结合实地安检与线上记录同步进行。开展随瓶安检过程中对发现隐患的,拍摄上传具体隐患部位照片,并对隐患做简要描述,登记用户手机号码后将隐患清单推送至用户,督促用户及时整改;未发现隐患的,拍摄上传现场整体用气环境照片。
5.配送(安检)人员要按照本指引一次性查清全部隐患,提醒用户及时整改并提供必要的指导,杜绝反复查、反复指出问题现象,减少对用户的干扰。对已下发整改通知,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燃气主管部门。
6.配送(安检)人员应尊重用户要求,非经用户同意,不得进入与安检无关的区域、场所。
7.泄漏检查时应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漏仪”或肥皂液涂抹检查,严禁明火试漏。
8.安检完成后,应清理现场,并带走作业垃圾。
五、安检流程及内容
(一)核对信息。核对订气用户与开户人信息、用气地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得对其供气。
(二)对“瓶”进行检查。检查钢瓶外观、瓶身标识、有效期、使用情况及配件连接情况。要求:
1.外观完好无明显形变锈蚀,瓶阀等附件齐全牢固,瓶身标识、二维码清晰有效。
2.扫描二维码检查钢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钢瓶不得卧放或倒置,不得对钢瓶加热使用。
4.钢瓶上不得放置任何物品,或将灶具直接置于钢瓶上,且燃气灶具与钢瓶间距不少于0.5米。
5.手轮开关正常,无漏气现象。
(三)对“管”进行检查。当使用软管连接时,要求如下:
1.液化石油气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严禁使用橡胶软管。 2.连接软管无老化、龟裂或破损。
3.连接软管不得直接穿墙体、门窗、顶棚或埋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米且中间不应有接口。
4.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
5.软管与燃气器具及调压器接口处必须使用燃气专用喉箍紧固。
6.对连接软管两头的连接口进行泄漏检查。
(四)对“器具”进行检查。检查燃气器具外观、使用情况及配件连接情况,要求:
1.燃气器具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其中燃烧器具应设置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2.铭牌标示使用气源种类为液化石油气。
3.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地方。
(五)对“阀”进行检查。检查其外观及配件连接情况。要求:
1.外观完整无开裂、破损。
2.不得使用可调节式或中压调压器。
3.与燃气设备设施连接口进行泄漏检查。
(六)对“环境”进行检查。检查钢瓶存放环境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场所,要求:
1.严禁向高层建筑(房屋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建筑)及其裙楼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使用电梯承运钢瓶。严禁向同时使用、存放有其他燃料(如“醇基燃料”“白油”等)的用户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钢瓶应放置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使用(要有直接对外的门或窗)。不得将钢瓶放置在暴晒、雨淋及潮湿场所或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密闭空间内。气瓶间存放钢瓶不得有地下沟槽、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3.钢瓶及附件、燃具不得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4.非居民用户应当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确保24小时正常通电使用(探头不得被包覆,离地不高于0.3米,多探头3米)。其中,非居民用户应安装商用报警装置并带有自动切断功能,应选用液化石油气专用报警器。如存气点与用气点间有实体墙,存气点和用气点均需安装报警器。检查报警器生产日期,需按规定进行年检及更换。
5.钢瓶、炉具、燃气设施及管道周围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不能与电气线路距离过近。
6.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气瓶间距应满足要求,在用和备用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气瓶间高度不得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防爆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7.用气场所、气瓶间应按标准配备相关消防器材。
(七)燃气安全宣传。发挥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优势,每次供气和安检后都对燃气用户进行基本燃气安全知识宣传,达到“供气一次、安检一次、宣传一次”效果。宣传内容包括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辨别“黑煤气”的方法,购买正规瓶装燃气的途径,安全使用燃气的基本常识,订气、应急排险服务热线,防范和处置燃气事故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