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前沿 » 政策标准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的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1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591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docx
强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  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省住建设厅城建处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方便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者)更好地学习理解掌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有针对性地强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促进城镇燃气安全平稳有效供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近日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提高城镇燃气安全水平,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问:《通知》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二是《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三是《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2003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123号公布),四是《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赣建字〔2012〕4号),五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六是《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号),七是《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八是《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等依据。

问:《通知》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一是研究起草初稿。2023年9月,我厅研究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初稿)》。二是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通知》征求了11个设区市和赣江新区燃气管理部门、省城建协会共13家单位的意见建议,收集意见13条,其中无意见10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条(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三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建议0条。并征求了厅安委办、法规处、省城发中心意见,征集修改意见8条,采纳或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2条,对征集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分析,结合我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四是会议审议。10月23日,我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按程序予以发布。

问:《通知》都有哪些内容?

答:《通知》从六个方面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阐述和细化。主要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许可审批管理;实施履职情况核查;开展标准化建设评估;强化人员队伍管理;完善配送安全管理。

具体内容: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要求,实行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依据行政法规赋予燃气管理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能,是政府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二是严格许可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将原来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调整为由设区的市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核发。三是实施履职情况核查。各设区的市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四是开展标准化建设评估。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要求,对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企业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估。五是强化人员队伍管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应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充装工、库站工、燃气用气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上述人员均需通过全省城镇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按照要求持证上岗。未达到《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六是完善配送安全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制定气瓶充装、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气瓶销售实名制,全面落实自有产权气瓶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户档案、用气台账、气瓶档案、气瓶配送记录、安全检查档案等。

问:《通知》中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省直管试点县由谁核发?

答: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不分是否为省直试点县(区),由设区市的燃气管理部门统一核发。

问:《通知》中评估组织单位原则上由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负责,是指哪一级协会?

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划分,一级达标企业由省级燃气协会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由设区市燃气协会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由县级燃气协会负责。如本级未成立燃气协会的,可由上一级燃气协会负责。

问:燃气经营企业如何组织安全生产达标建设,有怎样的程序?

答:根据《通知》精神,燃气经营企业应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达标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达标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按要求出具真实的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燃气经营企业根据评价报告向对应达标等级的燃气协会报备。

问:对已经组织过评价并在评价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达标评价如何认定?

答:对已经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达标评价并在评价有效期内的企业,各级达标评价部门(协会)应予以认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docx

 
 
[ 技术前沿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一周资讯排行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