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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31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04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出台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激励约束并重、与行业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燃气供应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天然气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是城镇燃气最主要的气源,在实现“双碳”目标进程中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结构转型、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配气环节建立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定价制度,指导各地在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全面制定独立配气价格,规范燃气企业价格行为,扭转了过去靠购销价差获利的局面,燃气行业逐步树立通过提供配送服务获得投资回报的行业定位,各环节成本和价格实现清晰界定,并为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全面建立实施、促进价格信号顺畅传导奠定基础。全省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实现了较为有效的监管,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油气体制改革深入实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储气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多气源多路径供气格局逐步形成、气源价格频繁波动成为常态化,燃气行业发展环境正深刻调整。同时,国家部署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加强配气环节价格监管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持续清理规范燃气行业收费。这些都对改革创新价格机制、强化价格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试行办法》中一些重要参数设置、定价方法等需要在总结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59条,分别为总则、配气价格的制定、销售价格的制定、联动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直供气价格、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和附则,与《试行办法》的4章26条相比,体例更加规范完整、内容更加全面详实、政策措施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有:

一是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完善细化配气和销售价格的定价权限、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价形式和价格分类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合理保障投资收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行业降本增效,构建合理价格体系、实现成本公平负担,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的四项基本定价原则,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相融合的价格监管制度。规定了同城多企、燃气下乡和新建管网等情形下的具体定价方式,强调同一城市有多家燃气企业的,原则上实行同城同价。

二是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面。与《试行办法》只对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作原则性规定相比,《办法》对近年来我省联动机制改革实践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紧密结合国家改革要求,单独设立专章对联动机制作了系统性规定,逐一明确了各类用气联动周期、联动方式、联动幅度控制设置的原则,制定了气源采购价格计算方法,建立了气源采购信息监测制度和上游供气企业协助核查机制。

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方面。充分考虑冬季居民家庭采暖用气需求,继续保留“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建立反映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用气变化的阶梯气量气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了低收入家庭免费气量制度和公共服务、公益性行业的价格优惠政策,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将托育机构、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和就业相关的行业新增纳入优惠范围。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定调价程序,强化了燃气企业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明确了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方式。新增了燃气企业建立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强化价格监管方面。着眼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巩固清理规范供气行业收费成果,以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燃气工程和计量装置购置安装等相关收费、订立供气购销合同中的价格行为作为监管重点,建立健全燃气企业、上游供气企业和相关市场主体价格收费行为长效监管机制,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保障公众利益。

三、主要特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在更好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有效促进燃气企业提质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方面完善和创新制度机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优化准许收益率设置、积极稳定市场预期。结合燃气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能力的差异化情况,改进了准许收益率设置方式,由过去采取“一刀切”方式设置最高全投资准许收益率,调整为区分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分别设置准许收益率,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引导燃气企业合理、适当利用财务杠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是完善分类配气价格核定方法、更好促进公平负担。根据燃气管网不同压力等级和用户的用气特性和成本结构,分类制定配气价格,对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作进一步细分,制定了各类用气的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归集、分摊方法,为科学合理分类制定配气价格,优化价格结构,实现用户公平负担和提高管网资源配置效率奠定基础。

三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提质降本增效。建立了标准成本和气源标杆采购价格制度,通过将贷款利率、供销差率、气源采购价格等方面节约成本形成的收益实行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共享,有效促进燃气企业在配送环节、气源采购环节主动降本增效,更好增进公众福利。对实行“一城一企、一县一网、城乡一体”或投资建设生物天然气项目、将生物天然气并入燃气管网消纳的燃气企业准许收益率予以倾斜,推动燃气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助力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改善农村地区能源结构。统筹考虑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和防止过度超前投资,根据管网投运时间,渐进式设置管网控制负荷率。

四是健全直供气价格机制、促进城镇燃气与直供气协同发展。规定了直供气价格构成和定价形式,建立直供模式下燃气企业提供代输服务价格机制,明确直供气应充分利用现有管网输送,原则上不再另行建设管道,避免造成重复投资,促进现有管网提升规模效益、降低配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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