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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访谈)关于理顺居民天然气价格政策解答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4  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1

一、为什么要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天然气价格改革近年来主要侧重于非居民用气,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相对滞后,由中石油、中石化通过陆上管道供应的25个通气省份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价格没有理顺,价格水平低于非居民用气。随着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深化,居民气价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是价格倒挂,不能反映成本。目前居民用气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2006年我国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以来,对外依存度快速攀升,2017年已经接近40%,居民气价倒挂,既不利于保障居民用气供应,也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价格缺乏弹性,不能反映供求变化。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上限价格管理,价格机制缺乏弹性,不能灵敏反应市场供求变化特别是冬夏季节性差异,价格信号失真,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使用。三是执行争议不断,加大监管难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非居民,容易导致供需双方“钻空子”,实践中居民用气数量成为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公司争论焦点,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监管。

二、国家发改委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委2018年5月份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明确要求: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完善价格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政策协同,建立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方案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门站价格理顺后,门站环节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鉴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9%,统一按9%税率安排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二是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引导用户旺季少用气、淡季多用气,促进削峰填谷。同时,鼓励企业通过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现真实市场价格。

三是各地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三、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如何安排

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门站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

同时,国家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措施,降低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一是按照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要求,尽快出台监管规则,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完善体制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取消不合理加价,降低供气成本。二是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利用阶梯价格制度推行后城镇燃气企业增收的空间,降低调价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四、安徽省相关政策规定

皖价服[2018]77号文件明确:

1、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我省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定价部门为市、县人政府。 此次国家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后,使用西气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受成本增支影响,需疏导气价,应按政府定价的程序规定,依法报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 、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审核制定。

2、各地要结合当地居民阶梯制度的完善,适当放宽一、二档气量,或对使用家用燃气锅炉取暖用户单独 核定取暖季用气量。

3、上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限不得突破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已经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机制、且联动机制经过听证的,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价格。

4、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各地在疏导国家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时,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细工作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政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五、我市为什么要调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自2018年6月10日起,本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轨,其中居民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555元,非居民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99元,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97元。其中,2018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35元/立方米,剩余价差0.065元/立方米一年后适时理顺。方案实施一年后,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此次门站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已超出燃气企业承受能力,因此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我市调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六、我市理顺居民用气调价方案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8]77号)精神,市发改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认真研究测算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城市做法,经反复酝酿,提出了调价方案并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适时出台。

调价方案:

按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32元/立方米进行顺价疏导,各档气价均增加0.32元/立方米。

对阶梯气价的气量进行调整。增加第二档气量,由原年用气量420-720方调整为420-1800方。调整后的三档气量及价格分别为:第一档0-420立方米/年、2.95元/立方米;第二档420-1800立方米/年、3.34元/立方米;第三档1800立方米/年以上,4.27元/立方米。

其他规定事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调整后的气价高于非居民气价的,可自主选择执行气价类别,并与燃气经营企业以供销合同约定。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铜价商[2015]58号)规定:我市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门站价格变动时,我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按要求作同步调整,且不再召开听证会。因此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再召开听证会。

关于低收入群体用气补贴事宜,我市在每年的低保费提标中已统筹考虑了价格调整因素,不再另行安排。

 

 

 

 

市发改委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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