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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07  浏览次数:78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彻底整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制定《甘肃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工作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以“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油气输送管道领域安全生产行为,以排查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为着力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彻底整治排查出的油气输送管道隐患,积极构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夯实油气管道领域安全生产基础。

  总体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通过集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管道超期未检等问题;通过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等标准规范、构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实现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有效防范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甘肃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2014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15年9月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重大隐患和形成密闭空间隐患的整治工作;2016年9月前,隐患整改率达到80%;2017年9月,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省政府成立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统筹协调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各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成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和企业职责,统筹组织、协调解决管道改线、占压建筑拆迁、城市地下油气输送管道建设管理等问题,负责逐项制定重大隐患整治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资金、时限。组织机构于2014年12月5日前上报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方案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完善管道设施标识,特别要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要加强城镇区域线路巡查,及时制止并向管道保护部门报送发现的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细化隐患整治措施和方案,对所有隐患进行清理造册,实施逐条逐处整治销项。在隐患整治完成之前,要加强周边巡护和检查,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防患于未然。对于本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部门、资金和措施,加快整治进度,争取1年内完成。同时要加强管道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保证所属管道本质安全。对于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政府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请其协调解决。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开展油气管道保护和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认真履行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管道保护、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协调处理辖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工信部门作为管道保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业管理、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协调职责;负责牵头制定油气输送管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方案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集中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管道企业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要求,切实加快隐患整治。公安部门负责开展管道线路日常巡护,依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盗窃、哄抢油气输送管道设施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着力创造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环境。国土部门要强化对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查,积极协调管道企业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关系,严厉打击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在管道沿途及管道实施周边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相关规定,为其协调、预留合理路由空间,依法查处并纠正管道规划和设计中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精神,加强城乡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严查管道周边非法违法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下大力气做好城市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行政许可、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工作,指导企业消除相关安全隐患。发改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城市管网等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大型物流园区、工业及其他领域重大项目核准及备案过程中的管道保护论证、规划和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法严肃查处和规范管道建设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为当地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尽职尽责。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督查。

(四)严厉打击破坏损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对打孔盗油(气)、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安全及其他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格落实有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要从严从重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乱建乱挖乱钻等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五)及时消除已排查出的管道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坚持企业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前期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中排查出的隐患,凡存在管线老化、交叉点无保护、形成密闭空间等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整治;凡被居民住宅和市政设施等占压、途经市区的要限期整治,并加强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大隐患和经过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的管道安全隐患,各级安委会要会同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按照整治难易程度,由各级安委会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及其他隐患由市州安委会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工作不得力、不彻底和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确保隐患整治工作到位。同时要选择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六)有效防范管道潜在隐患。为切实防范油气输送管道新的安全隐患出现,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检查治理活动。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防范力量,完善配备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油气管道联锁保护系统,定期开展油气管道内、外检测工作;配足巡护线队伍,完善管道标识,加强管道保护宣传;结合自身情况区分油气管道高后果区,实施风险消减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管道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管道竣工图分送至沿线地方政府及工信、规划、发改、建设、国土、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关口,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涉及的油气管道保护问题,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对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依照“后建服从先建、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原则,征得管输企业同意,协商确定施工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各地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施工作业要求,严格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审批,完善施工审批制度,加强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并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处置。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日常巡线检查,及时报告、坚决制止未经审批的施工作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敢于动真碰硬,从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油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充分发挥“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府领导、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隐患整治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隐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分解工作,切实落实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整治不认真,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对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运营、停业整顿;对冒险指挥强令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要依法严管重罚、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经营相关业务,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频发而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企业,视情节给予资质降级、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等处罚。对违法审批和核准造成新的管道占压的,要提请政府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凡是工作不力、不到位的地区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三)建立督导和沟通机制。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督查。重点督查安全隐患整治方案的落实、整治项目的进度、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等情况。各地、各企业要建立管道隐患整治月通报制度,每月进行通报,每月召开一次管道占压清理工作对接会议,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月1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进度,报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4日前将全省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前,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建立政府与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地、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政企联动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增强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要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强化与政府的应急联动配合。政府部门要建立定点联系、部门对接等制度,强化与企业交流,形成合力,确保事故发生后能有序处置、有效处置、安全处置。

(五)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新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和安委办明电〔2014〕1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加强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投产、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严格管理;落实部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道保护宣传,推动建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将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纳入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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