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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居民存量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公告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1  浏览次数:775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600509,股吧)公告编号:2014-临086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居民存量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燃气”)收到石河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河子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市发改价201427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为避免天然气销售价格倒挂矛盾进一步的积累,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12月10日起,对石河子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一、简化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简化天然气价格分类的要求,将石河子垦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简化为以下三类: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车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包括除居民用气及车用气以外的所有用气)。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存量气销售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顺加门站价格调价额0.4元/立方。对签有天然气工业直供协议的,供需双方可参照具体调价文件精神协商确定其直供天然气价格。

三、车辆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全垦区统一价格,维持现行标准3.88元/立方不做调整。

四、调整车用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

此次顺价提高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0.4元/立方,车用天然气存量气征收价差收入时从中抵减,增量气征收价差收入的标准不变。

1、市区(包括石总场、152团)车用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由现行的1.21元/立方调整为0.81元/立方。

2、团场加气站存量气价差收入的征收标准,由现行0.82元/立方调整为0.42元/立方。

截至目前,天源燃气2014年度非居民天然气存量气已全部用完,因此本次调整价格对天源燃气2014年度的收入及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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