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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丰民生天然气公司自定霸王条款被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02  浏览次数:701

人民网咸丰4月2日电 3月31日,当70多岁的满大爷从湖北省咸丰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手中接过退回的41.57元“滞纳金”时,心头的气总算顺了。

3月16日,咸丰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满大爷的投诉。满大爷于2月11日前往咸丰民生天然气公司收费处交燃气费,被告知“没有抄表,交不成。”接着就是过年、过春节。春节后,满大爷再次前往交费,却被多收了41.57元“滞纳金”。满大爷怄了气,便向12315投诉。咸丰县工商局和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及时调查、调解,民生天然气公司退回了不该收取的“滞纳金”。

据了解,咸丰民生天然气公司自开业以来,一直自定并执行收取用户“滞纳金”的霸王条款。该公司依据自己单方规定,硬性要求全体天然气用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燃气费,否则,就要收取“滞纳金”。收取的具体额度,从几元几角几分到几十元不等。经满大爷投诉,咸丰县消费者委员会举一反三,目前正在彻查咸丰民生天然气公司过去自定霸王条款收取用户“滞纳金”的行为。

据咸丰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企业自定条款收取用户“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但是,如果企业与用户双方事先签订了消费合同书,一旦用户违约,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用户一定额度的“违约金”。(曹征服 唐厚远 余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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