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膜式燃气表(含普通膜式燃气表和带附加装置膜式燃气表)的型式批准一致性验证监督抽查检验。
2. 检验技术依据
JJF 1354-2012《膜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大纲》
3. 检验项目
依据JJF 1354-2012《膜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大纲》对应条款,分为普通膜式燃气表(基表)和带附加装置膜式燃气表,具体检验项目见下表。

4. 抽样
4.1 每家企业可抽取多种型号规格的燃气表。同一型号规格膜式燃气表抽取样机4台,其中3台作为检验样机,1台作为核对关键零部件的样机。
4.2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生产企业成品库、膜式燃气表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膜式燃气表。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4.3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 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一致性验证监督抽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6 为了验证关键零部件与原型式评价报告的一致性,需在现场对燃气表关键零部件进行拍照。4台样机中的1台作为核对关键零部件的样机需要在现场由生产企业拆开,抽样人员在现场需要对关键部件拍照,该台样机和其他3台样机一起带回检验机构。
5. 被抽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5.1 被抽查膜式燃气表型式批准证书
5.2 被抽查膜式燃气表合格证
5.3 被抽查膜式燃气表使用说明书
5.4 型式评价报告
膜式燃气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样品封存。型式批准证书、型式评价报告须提供复印件并盖章,抽样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后,将复印件带回。
6. 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符合型式批准的型式,否则为不符合型式批准的型式。
7. 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