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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停止征收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4  浏览次数:832

本报讯

(罗之飏 记者 梁现瑞)10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对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作出调整。中石油、中石化供我省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含CNG气源),由此前的2.143元/立方米上涨到2.44元/立方米,CNG终端价格从4元/立方米下调至3.8元/立方米,从1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城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执行的居民用气价格均不作调整,存量气中化肥生产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执行全省统一化肥生产用气最高门站价格,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34元。

此次调整后,对一般工商业影响较大,对城镇居民、学校等机构没有影响。非居民用天然气(不含CNG气源)门站价格及有关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CNG气源价格及销售价格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我省从2008年开始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0.8元/立方米,此次取消后,对出租车行业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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