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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缩天然气计量结算单位“体积”调整为“质量”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1  浏览次数:832

■记者符静

本报讯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正在陆续调整计量结算单位,由“体积”调整为“质量”。

据悉,此前,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以“体积”为计量结算单位,其中市本级为5.19元/立方米,其余五县(市)为4.69元/立方米,调整后,相应换算为7.63元/千克、6.89元/千克。由于价格是按照等值换算计算的,所以计量结算单位调整后,对加气车辆所加天然气的数量和支付金额不会产生影响。

此次调整依据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要求,从2013年6月3日起,车用压缩天然气要以“质量”作为计量结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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